1、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毒气检测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2、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毒气检测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3、毒气检测报警控制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5、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a)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b)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极(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以上内容摘选自《GB 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咨询)